高雄市青年企業研究社章程

 

高雄市青年企業研究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高雄市青年企業研究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二條     本社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以協助政府推動工商政策,倡導企業之正確經營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之宗旨如下:

一、研究—研究有關工商企業各項問題。

二、友誼—增進工商青年之友誼與合作。

三、服務—培養健全人格服務社會人群。   

 

第二章     

第六條      本社社員分別左列三種:

一、個人社員:凡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並有正當職業,對於推動工商事業有參與熱忱者,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社員:凡在本區域內登記內,領有公司營業執照的公司行號,或者是在本區域內登記有案的各項團體組織,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社員:凡在區域範團外或在區域內對於推動高雄市工商事業發展,願意提供經濟支授的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社員(社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社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經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社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社員經出

  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社員(社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社員(社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則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入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社以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員(社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  本社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社員(社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席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社員(社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社統稱為社長。理事長(社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1年,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社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社置總幹事一人,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社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一十五條  本社得設各種委員、小組,其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社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二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社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社員(社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托其它社員(社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社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社員(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社員(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定訂與變更。

二、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社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於召開社員(社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社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它孳息。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社會計年度自每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備,社員(社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議審核,並將結果一併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社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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